考察工作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六)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委会审定后,在人事处网站公示7天。
(七)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学校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违反招聘规定或未能在学校规定报到期限内提供报到所需材料的拟聘人员,按相关程序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招聘工作在学校纪委办的监督下,按省人事考试规则和保密、回避等规定组织实施,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监督。学校纪委办联系电话:0558-5367061。
(二)招聘岗位要求的学科、专业认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权威机构发布的目录(名单)为准。
(三)应聘者应严格对照招聘条件要求投递简历,以应聘者最终学历学位及所学专业作为认定标准,对不符合学校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学校一律不予聘用。
(四)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者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或予以解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五)国(境)外学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六)拟聘人员待遇依其引进计划当年的有效政策规定予以兑现。拟聘用人员应根据签约安排要求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把个人人事档案按规定提交至学院,逾期不报到或不能按时提交人事档案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七)本公告由亳州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汤王大道2266号亳州学院
邮编:236800
联系部门:亳州学院人事处
联系电话:杨老师0558-5367192 13956730276;邓老师0558-5367110 19956905158;董老师0558-533703414792928881